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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基地申报认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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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1 11:38:43] [点击:174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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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
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震发防〔200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发挥现有社会资源的作用,向全社会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中国地震局制定了《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组织好申报工作。
附件: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
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主动承担和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和宣传工作,积极推进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规范申报和认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贯彻主动、慎重、科学、有效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的方针。
第三条 建设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当选择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和能够发挥较大影响作用的场所,如科教文化场馆、科教名人纪念馆、文化旅游景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重点实验室、地震遗迹遗址、地震观测台站、现代化地震监测中心和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等单位或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组织认定和业务指导。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的审核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有固定的科普宣传及示范防震减灾科学内容的场所,具有普及与防震减灾相关科学知识内容的条件、设施和器材,配备书籍、展板、图片、多媒体等宣传材料。
第六条 有专(兼)职讲解员、有负责接待和辅导的并具备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有稳定的能够维持工作正常运转的科普教育工作投入。
第八条 接受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三章 组织要求
第九条 所属主管单位的领导应重视科普工作,能及时解决科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将科普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奖励范围。
第十条 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能根据计划或防震减灾科普工作需要及时更新有关科普内容。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有比较全面丰富的科普教育资料和内容,防震减灾特色突出,针对性强、易被公众接受。
第十二条 制定了科普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教育工作计划,并能认真落实。
第十三条 科技、文化、博物馆类场馆和旅游、青少年活动场所等,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不少于180天。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和地震遗迹遗址、地震观测台站等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天。
第十四条 在每年的“7.28唐山地震纪念日”、“科技活动周”、“国际减灾日”期间须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 应与当地学校建立联系,合作开展相应的校外科普活动。对学生团体参观要实行至少半价优惠。
第十六条 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科普工作。
第十七条 要公布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主动吸引公众到基地参加科普教育活动。
第五章 申报与认定的程序和办法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或机构的报告;
(二)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三)申请单位或机构的法人资格材料;
(四)其它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实申报材料内容,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条 经审定批准的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证书》,授予“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牌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应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第二十二条 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条件发生变化,或未按照本管理办法基本要求运行的,取消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E-mail:
上级主管单位: 成立时间: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展示面积:
年开放天数: 年受众人次: 年经费支出:
职工总数: 科普专业人员: 副高以上:
用于防震减灾科普宣传面积:
已经被命名的情况:
能为防震减灾科普活动提供的条件(包括场所、资金、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情况):
防震减灾科普活动基本情况(包括正式对外开放的时间,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以及平均每年开放的天数、参加活动的人数):
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注: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此表一式三份,可以复印。
主题词:地震 科普 办法 通知
中国地震局办公室 2004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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